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