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