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