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