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