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