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3月) 第八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