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