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