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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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