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