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