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