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三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