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