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 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