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四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