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