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