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