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