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