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