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