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