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