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