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