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