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