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