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