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