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