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