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