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五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