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