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