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