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