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