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