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