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银行、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支出。
按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银行、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支出。
按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