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八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十二条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八十二条 银行、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