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银行、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指银行、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列入表内核算;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列入表内核算。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其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列入表内核算。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银行、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手续费收入。指银行、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追偿款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外汇买卖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