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社)。

银行、信用社及其管理机构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