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八条 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