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银行、信用社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银行、信用社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增加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
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实收资本的,银行、信用社在按规定实际返还投资者的出资时,减少实收资本。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银行、信用社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增加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
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实收资本的,银行、信用社在按规定实际返还投资者的出资时,减少实收资本。